教外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所在区域和有关高校的优势,扎实推进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工作,努力为国家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教育部
2015年1月21日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支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规范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务国家、按需布局、夯实基础、提高能力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面、特色突出、贡献卓越、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研究体系。
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使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中心、数据应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
高等学校负责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专家委员会作为推动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六条 教育部拟订布点计划,支持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将根据总体规划和布点计划,逐步设立、完善,全面覆盖世界各个国家和区域。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自主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和建设相关研究基地。
第八条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包括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
培育基地的培育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建设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原则上由高等学校自愿提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 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
(二) 外事管理经验丰富,与有关部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 保障基地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学术资源;
(四) 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并配备专职管理辅助人员;
(五) 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
(六) 将研究基地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保证明确数额的经费支持;
(七) 已在相关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联系;
(八) 学术评价体系涵盖并恰当定位咨政成果,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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