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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教授协会职业教育委员会
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新职业
新岗位新技能系列)编委会       主办

AVE国家职业建设与职业教育资源联盟

  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AVE国家职业建设与职业教育资源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注:AVE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职业教育委员会英文缩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由从事与职业建设、职业教育、人才评价、人才服务等资源相关的设计、科研、开发、咨询、应用、教学、投资、媒体宣传以及图书(教材教辅)编撰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全国性和非营利性,松散的、不排他的、开放的战略联盟群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将秉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多赢的精神,以国内相关领域龙头企业、实力机构的人力、财力、专业技术资源和影响力资源为基础,汇集众多社会名流、职业教育专家、经营管理专家、项目运营专家及各行业高素质人才,致力于建设富有中国特色、接轨国际市场的职业资格评价研究与认证服务体系;致力于开展国际交流,增进中国和世界各国在职业技术教育、职业资格评价领域内的沟通、协作与发展;致力于通过网络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以信息化发展带动现代职业教育技术发展,提升国家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致力于密切国内外各经济组织、协会组织、个体组织以及职业培训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相互联系,为有志于投身职业教育、资格评价事业的有识之士搭建发展平台;致力于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专家级评价考试服务,为国家“十二五”规划、人才兴国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批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职业教育委员会暨中国老教授协会职业能力考核与评价委员会、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新职业新岗位新技能系列)编审委员会、东亚星空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待定)。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1. 凝聚各方力量,以多渠道、多形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协会)推进新职业体系建设、传统职业体系内容的发展更新;

2. 通过网络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远程协同教学的基础支撑,为职业教育的教、学双方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

3. 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在联盟成员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交流和共享,促进联盟成员开展双边或多边形式的运营联动、优势互补、项目合作和创新发展,突出联盟的整体优势,实现规模化应用;

4. 在联盟内,实现资金、项目、资源、渠道的优化组合与价值分享,为有志于投资或投身人才服务、职业教育、资格评价事业的有识之士搭建发展平台;为各类人才服务和教育培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协助;

5. 通过对联盟成员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实现市场竞争的独特优势,获取商业机会和资本增值;

6. 组织、编辑、出版联盟共建共享成果;

7. 组织国内外资源交流、技术交流、学术交流;举办职业教育领域师资培训、专业讲座、学术研讨、高峰论坛等;

8. 开展调研活动,定期对职业行为、职业政策和职业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与交流,实现政府、资本和企业的经常性对话,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设立教育实验基地,提供职业能力标准化建设、优秀人才培养及具有国际水准的专家级评价考试服务,快速提升联盟成员的技术管理水平、综合运营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联盟价值,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国家职业建设、职业教育、人才评价、人才服务等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出力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

第八条 合格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主席团办公会议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 共建、共享联盟资源

3. 分享联盟研究成果及相关的咨询。

4. 参加联盟举办的年会(每年一次)、论坛、考察、联谊、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5.获赠联盟内参(双月刊),享受对应标准的项目免费推广、信息免费发布服务。

6.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对应标准的项目免费推广、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链接服务;

7.享受联盟提供的对应标准的免费或优惠服务。

8.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行或举办活动。

9.有自愿加入联盟及退出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2.按统一格式(制式)在其网站、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3.尽可能地为联盟和联盟活动免费提供资源的支持。

4.支持和参加联盟活动。

5.自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6. 缴纳会费。

7.对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略)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主席团办公会议通过除名并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五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需要时可请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主席团征求各方意见,需有三名以上副主席联合提名推举,并经主席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联盟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落实主席团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为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者和召集人,由主席团聘任。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老教授协会职业建设与职业教育研究院。

第十六条 联盟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审议经费开支情况;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于

1. 联盟成员的会费支持;

2. 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3. 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以项目形势的资助及联盟从事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4. 开展咨询、著书、培训、评价、活动等关联业务或有偿服务的各项收益;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收缴会费和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正案需在秘书处收集和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以补充条例纳入本章程,并产生相关管理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国家职业建设与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秘书处。

 

 国家职业建设与职业教育资源联盟筹备委员会